12月4日,國家發(fā)展和改變委員會、建設部、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
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建筑安全
玻璃管理規(guī)定》出臺,該規(guī)定將從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這對加強建筑
安全玻璃的生產、流通、使用和安裝
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質量將起到積較的促進作用。
規(guī)定中所稱的安全
玻璃,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
鋼化玻璃、夾層玻璃及由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
中空玻璃等。單片半鋼化玻璃(熱增強玻璃)、單片
夾絲玻璃不屬于安全玻璃。規(guī)定列舉了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7層及7層以上建筑物外開窗;面積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邊離較終裝修面小于500毫米的落地窗;幕墻(全玻幕除外);傾斜裝配窗、各類天棚(含天窗、采光頂)、吊頂;觀光電梯及其外圍護;室內隔斷、浴室圍護和屏風;樓梯、陽臺、平臺走廊的欄板和中庭內欄板;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水族館和游泳池的觀察窗、觀察孔;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門廳等部位;易遭受撞擊、沖擊而造成年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
規(guī)定要求安全玻璃生產企業(yè)必須按照國家標準籌備生產,所有出廠的安全玻璃產品應達到國家標準的要求。企業(yè)應能夠單獨籌備生產、有完整的工藝裝備,完善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和嚴格的規(guī)章制度;建立健全質量檢驗制度、必選的檢驗設備和質量管理機構,未取得國家指定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頒發(f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企業(yè),所生產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廠、銷售和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進口安全玻璃也將按照國內同類產品的強制性技術規(guī)范實施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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